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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 | 河北衡水饒陽鴻源機械有限公司 | 型號 | GFM MDG GSM |
規(guī)格 | 自動 簡易 半自動 | 材質 | 鋼 |
適用范圍 | 干粉 氮氣 水基 | 加工定制 | 是 |
認證 | IOS9001 | 是否進口 | 否 |
貨號 | 18803083520 | 廠家 | 饒陽鴻源機械有限公司 |
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(guī)程
GB95-2007《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(guī)程》
7.1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,達到如下年限的,必須報廢:
a)水基型滅火器——6年;
b)干粉滅火器——10年;
c)潔凈氣體滅火器——10年;
d)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——12年;
7.2檢查發(fā)現(xiàn)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必須報廢:
a)筒體、器頭按8.2.1、8.2.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b)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.2.4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;
c)筒體嚴重銹蝕(漆皮大面積脫落,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,表面產(chǎn)生凹坑者)或連接部位、筒底嚴重銹蝕的;
d)筒體嚴重變形的;
e)筒體、器頭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;
f)筒體、器頭(不含提、壓把)的螺紋受損、失效的;g)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;
h)器頭存在裂紋、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;
i)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;
j)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;
k)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;
l)沒有生產(chǎn)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(含銘牌脫落,或雖有銘牌,但已看不清生產(chǎn)廠名稱;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);
m)被火燒過的滅火器;
n)按GA 402的規(guī)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;
o)不符合消防產(chǎn)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;
p)按或有關部門規(guī)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。
7.3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,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,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、壓扁或鋸切,報廢情況應有記錄,并通知送修單位。
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(guī)范【GB 50444-2008】
5.4.3條規(guī)定: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維修,以后每隔兩年進行一次維修,但總共不超過3次。即:5+2+2=9,9年后的下一年報廢,確定了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。
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,應當嚴格執(zhí)行。